表现形式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
规范措施:1.对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无中标通知书和招标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办理质量监督许可手续,施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对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承建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表现形式二:建设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脱离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实行暗箱操作。
规范措施:对未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同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查处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表现形式三: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合理、歧视条款,影响公平竞争。
规范措施:1.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信誉情况的审查,严禁不能合法代理、信誉较差、影响公平竞争的代理机构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2.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查各种文件,坚决杜绝文件中不合理、歧视条款存在。
表现形式四:建设单位泄露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能保守有关秘密。
规范措施:1.加强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执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有关秘密的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2.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建设项目,尽可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价或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投标单位在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条件及商务条件的前提下,直接以最低价中标。3.对技术复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实行有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底的编制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实行量与数的分离,延迟标底编制开始时间和标底金额汇总时间,确保标底保密。
表现形式五:为达到中标目的,投标单位挂靠多家企业资质陪标或者个人依据和建设单位领导的某种“特殊”关系在未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情况下,挂靠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规范措施:1.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报名、开标等活动中,要求投标单位委托人必须是公司正式职工,否则没有被委托权。2.开标前,通过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暗访,确认被委托人身份和投标的真实性。3.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通过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或退还;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表现形式六:建设单位通过资格预审、操纵招标评审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使意向中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达到串标的目的。
规范措施:1.规定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尽可能采用资格后审;确实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合格制法,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企业均可参加投标,通过增加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达到控制串标。2.创新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切断串通投标的纽带。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必须从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设单位代表不得参加投标文件评审,以此杜绝因其倾向性言论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表现形式七: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和高价中标的目的与其他多家企业串标、围标。
规范措施:1.提高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额度,在经济上给围标企业增加经济压力。2.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增加投标单位的相应业绩内容,提高优秀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中标几率。
表现形式八:评标委员会专家受建设单位倾向性言论等左右,在投标文件评审中显失公平。
规范措施:1.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评标,接受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专家评委从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保证评标质量。2.评标时在专家评委不知道各投标单位报价的情况下,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再进行商务评审,防止因投标单位的报价而左右评标专家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迫切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